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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同业存单

来源: 发表日期:2017-09-01

        央行公告称,自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表示,模拟测算显示,明确同业存单的期限不超过1年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不大;目前,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和余额均相对较少。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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