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对上市公司担保债权融资的影响
来源: 发表日期:2024-06-10
一、研究背景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共九条内容,分阶段提出了未来5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发展目标,从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质量、行业机构发展、监管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勾画了资本市场发展蓝图。这是国务院第三次出台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被称作第三个“国九条”。三次“国九条”的出台分别处于我国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与以往不同,第三次“国九条”是在我国正式进入疫后恢复阶段,经济发展面临国内外双重挑战的背景下提出的,形势相比前两次“国九条”出台的时期更为严峻,尤其是在房地产和地方债务风险化解过程中,对居民和企业的信心造成极大拖累,经济活力和企业盈利能力均有所不足。资本市场方面,虽然不像前两次“国九条”出台时经历了多年持续下跌,但也横盘震荡了较长时间,市场信心明显不足。第三次“国九条”的提出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故在此就新国九条对上市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我司债权业务的机会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和研究,预判上市企业后期发展趋势,为我司开展上市企业相关的债权业务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新“国九条”内容解读
新“国九条”强调通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以此促进中长期资金入市。这些政策举措对改善资本市场的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价值。具体解读重点有:
(一)资本市场建设重心将聚焦到权益市场
新“国九条”强调了权益市场的重要性及后市股票市场发展方向,同时计划出台一系列政策来促进股权融资和投资者保护,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加强监管、防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资本市场的发展任务将从市场培育转向市场监管。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推动企业创新、强化交易监管、健全预期管理机制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统筹好开放和安全,从而促进权益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重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财富管理功能凸显
新“国九条”强调要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意味着后期监管部门将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将投资者保护和退市机制有机地结合,提高投资者的教育和服务水平。
(四)推动A股市场从融资市到投资市的转变
通过强调投资者回报和保护力度,新“国九条”有望推动A股市场从以往注重融资的市场转向更加注重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五)引导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向好
政策鼓励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从而吸引长期资金进入市场,稳定市场波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计划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实现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的明显优化,增强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的实力和服务能力;提高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
三、新“国九条”对上市企业的具体影响及总体应对方案
(一)被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公司治理要求被动提高。新“国九条”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这将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规范运作,提升治理水平。
2.财务造假风险加大。新“国九条”加强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财务诚信。
3.退市压力变大。严格的退市制度也促使上市公司必须注重自身经营质量,避免因经营不善而被退市。同时,优质的上市企业也有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先配置。
(二)上市企业的应对方案
1.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
2.提升企业质量。加强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财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3.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
四、上市规则的具体修订
新“国九条”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国务院再次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本次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上交所、深交所对业务规则的修订。上交所、深交所均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了9项配套业务规则,具体包括3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指引》。三是2项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中主板相关规则主要变化摘要内容如下:
(一)主板上市标准的提升
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明确上市时要披露分红政策。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适度提高了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条件的财务指标。“清仓式”分红标准。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财务指标提升。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二)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
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1.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1)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具备诚信自律法治意识的要求。(2)压实发行人等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
(3)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止“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2.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1)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作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完善现场督导机制,进一步丰富随机抽取、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现场督导情形。(3)强化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3.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1)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2)从严委员管理监督,更好发挥好上市委和重组委的把关制衡作用。强化“两委”履职把关。压紧压实上市委、重组委审核把关责任,要求委员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突出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严把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准入关。(3)健全交易所监督问责体系。明确交易所对委员的直接管理责任,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发行人被发现存在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责。(4)优化审议会议机制。“两委”审议会议召开前,参会委员对存在疑问的重要审核事项,可与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进一步完善审议会议流程,会议中参会委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会议召集人末位发言。
五、退市监管要求变化
要求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突出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的严监管导向,针对重大违法、规范类、财务类、交易类四大强制退市情形均进一步完善。
(一)拓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
财务造假是触碰市场底线的恶性违法行为,市场关注度高,且态度鲜明、立场一致。本次修订在保留原有欺诈发行、规避财务类退市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
1.严打多年连续造假,造假行为持续3年及以上的,只要被行政处罚予以认定,坚决予以出清。
2.加大严重造假的出清力度,进一步调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对于1年造假的,当年财务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的,予以退市;连续2年造假的,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予以退市。
3.计算标准。上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计算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的造假占比,以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作为分母,计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科目的造假占比,以披露的净资产金额绝对值作为分母。
4.过渡期安排。关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新修订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发出时点作出新老划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作出并披露的,仍按照原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作出的,将按照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判断是否触及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对于“1年造假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造假比例达到30%以上”,以及“连续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达到3亿元以上,造假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两种量化造假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的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其余情形的起算年度不变。
(二)新增三种规范类退市情形
1.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具体情形为上市公司出现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2.新增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保障,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退市范畴,有利于压实审计机构责任,督促规范公司治理。具体指标为,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三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3.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控制权无序争夺严重危害公司治理,扰乱市场秩序。本次修订增加一项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情形,即“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4.过渡期安排。关于规范类退市指标,新增的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三种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开始适用。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判断是否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上市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新上市规则资金占用规范类退市,从严规范此类公司的控制权转让行为。
(三)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
1.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淘汰力度。提高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适用标准,进一步考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严格执行内控规范性要求。本次财务类退市指标主要修订如下:一是主板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中的营业收入标准由“低于1亿元”调整到“低于3亿元”,以及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二是增加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2.过渡期安排。关于财务类退市指标,新上市规则对于财务类强制退市的修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将成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同时,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如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指标,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该项规定主要为了避免新老规则适用真空,并进一步从严执行规则。
(四)提高市值类强制退市标准
为有效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适当提高市值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发行存托凭证红筹企业的市值退市指标同步调整。仅发行B股的公司市值退市指标继续维持在3亿元。
(五)增加财务造假的ST指标
1.为了加强对财务造假公司的风险提示和市场化约束,并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制度形成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本次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中,增加了适用于财务造假的ST指标,对财务造假“零容忍”。
2.实施情形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尚未达到退市标准的,实施ST。实施程序方面,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即实施ST,以及时揭示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风险。撤销ST方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满12个月,以及上市公司已经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上市公司在申请撤销ST时,如果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且已充分计提相关投资者索赔预计负债。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措施
(一)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全面加强基金公司投研能力建设,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二)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三)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上交所拟对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如下优化安排。一是对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重点是将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主板方面,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实施ST。科创板方面,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情况,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整为3,000万。同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以上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科创板公司,可豁免实施ST。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这一调整拟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对应2022年度至2024年度。
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债权业务开展机会及利好
(一)新“国九条”促使加大对上市公司退市指标多元化要求,有利于淘汰不达标的企业,有助于高质量业务的选择。上市企业相关选择应避免以下情形:
1.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财务造假情形;或ST警告的;或出现不遵守披露制度的情况;
2.不得出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不得出现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的情形;
3.不得有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情形;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或内控出现重大缺陷的情况;
4.成交量低迷。出现单日股票成交量低于4万股的,或者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股东人数低于2000的;
5.市值较低。出现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6.亏损且营业收入低。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净资产出现负值。
(二)强化上市公司的透明度,治理机构的科学性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利于债权业务的客观判断及后期管理。
1.披露制度。(1)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一并通告。其中明确上市公司对外债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及担保人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公开事项,不超过1000万的,债权人或担保人需要单独要求,同时需要过半且出席超过2/3的董事同意。债务超过5000万的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需满足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其中披露信息不限于实控人、大股东、企业人事、企业经营快报及亏损、融资担保、理财投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大大保证了上市企业的透明度。上市公司主动接受大众及债权人的监督,有利于债权人及时维护相关权益,降低发生不良的概率。其中对于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披露制度。(1)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一并通告。其中明确上市公司对外债务及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及担保人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公开事项,不超过1000万的,债权人或担保人需要单独要求,同时需要过半且出席超过2/3的董事同意。债务超过5000万的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需满足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其中披露信息不限于实控人、大股东、企业人事、企业经营快报及亏损、融资担保、理财投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大大保证了上市企业的透明度。上市公司主动接受大众及债权人的监督,有利于债权人及时维护相关权益,降低发生不良的概率。其中对于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具备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能力,通过机构设置平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了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做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增设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4.上市公司强化独立董事作用,设有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上市公司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具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从而能够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三)企业运营能力要求变高,增加企业自身的发展动力。
1.经营不得亏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予以退市警告。
2.净资产为正。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予以退市警告。
3.财务意见需明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相关规定的。予以退市警告。
4.分红有最低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实施ST;
八、上市公司债权业务开展方向及措施
(一)以避开有问题的上市企业为营销目标随着2023年报披露季收官,多家上市公司因财务不达标或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拉响退市警报。4月29日至30日,*ST园城、*ST同达、*ST商城、*ST碳元等多家公司收到拟终止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锁定“财务退”公司密集出现。截至4月30日,A股已有24家公司锁定退市,其中9家公司已完成退市。同时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达40家。其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个股大半都因内控存在问题,其中中润资源、政通电子、长江健康、永悦科技、英飞拓、银奖技术、亿利洁能、新智认知、天创时尚、美吉姆、龙宇股份、科利达、景峰医药、江苏阳光、华微电子、贵州百灵、高鸿股份、富通信息、超华科技、百利科技、爱康科技等均存在内控失效问题。同时自ST后若市值连续20交易日低于原始价值,也将会直接退市。有机构预计今年两市最少清退200家上市公司。符合新标的上市企业大概率是合法合规经营、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规模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优质企业。
(二)担保对象应定位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陕西省内有上市公司81家,西安是有上市公司子公司2500家。相对来说,上市公司为稀缺资源,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近年的专精特新、小微扶持、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政策,可多产品、长期限、利率等优惠条件相继对其实现信贷投放,基本能满足上市企业的资金需求。担保公司作为银行机构补充授信渠道,主要客户群体为不完全满足银行授信要求,尚处于发展关键时期中小微企业,定位于上市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符合市场需求,符合担保公司扶持客户群体的定位,同时,大大增加客户群体的数量。同时,结合当下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分险、消费、利率补贴、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借款企业也可以实实在在得到便利和实惠。
(三)授信额度及期限适度放宽
为满足上市企业对资金量的要求综合授信额度可增加至3000万,但考虑到小微指标的考核要求,可指导企业用多个关联主体申请。这样既可以很好地完成了支小支微、支持科技、支持绿色的政治任务,把国家的政策传递给企业,又可以满足企业对大额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企业最终的资金用途匹配相应的贷款期限,从而匹配企业资金循环周期,降低信贷风险,适配企业对资金使用的多维度需求。
(四)反担保需要公示,方式以保证类、抵押类为主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上市规则的严格监管和要求,其借款事项、目的和用途都需要公开披露。其公开信用的违约成本较大,导致企业对自身的声誉格外重视,同时合法合规、透明经营本身对企业就有较大的约束力。针对此类客户的反担保措施可根据企业上市经营的以往表现及经营情况可以匹配保证、抵押、质押类担保措施。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上市规则的严格监管和要求,其借款事项、目的和用途都需要公开披露。其公开信用的违约成本较大,导致企业对自身的声誉格外重视,同时合法合规、透明经营本身对企业就有较大的约束力。针对此类客户的反担保措施可根据企业上市经营的以往表现及经营情况可以匹配保证、抵押、质押类担保措施。
(五)保后监管建立月度查询制
针对上市企业披露制度的透明、公开、准确、便利、及时等特性,可匹配创新的报后管理制度,大幅提升报后的管理质量,同时提升了风险的管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