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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解读

来源: 发表日期:2023-12-10

       2023年12月8日,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过去很长的一段发展时间里,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并无对位法律法规,行业的法律监管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但该法律并非专门针对私募领域,导致监管存在部分缺失,乱象频出。2018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私募基金行业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证监会此次对暂行办法旧版本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 10章82条,本文将聚焦在私募股权基金范围内,对管理办法进行重点解读。
       一、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及解读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名称要求
       管理办法开篇重申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上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私募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基金”“私募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从事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体现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设立要求
       管理办法中要求,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财务状况良好,最低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但是:管理办法对政府控制的机构进一步做了明确,即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持股要求。从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穿透后实际控制人为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上级管理单位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类型上属于市级授权机构:符合豁免持股要求。
       (二)私募基金产品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较之前版本有多处重大变化,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的分类标准、扩募规则、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单一LP基金规范要求,单一项目基金规范要求等内容,也是行业内普遍关心的实质内容之一,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会带来行业洗牌。
       1.分类标准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母基金三个主要类别,新增了母基金类别,但尚未对母基金的投资组合要求及额度要求作进一步说明,仍需等待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证监会及中基协对母基金单独出台指引类文件阐述。
       2.扩募规则
       扩募规则中,对扩募对象有了新的限定,一是法定当然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私募基金、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政府资金、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等,二是单笔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这此前在《备案指引》和更早之前的《备案须知》中均无此要求。此举直接提升了私募基金向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和企业型投资者基金扩募难度。
       此外,开展单一项目投资的私募基金不得向原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扩募。结合该规则以基金公司投资欧中材料专项基金为例,由于专项基金中除基金公司和航创基金管理人为机构合格投资者外,其余合伙人均为自然人,若航创基金公司以再次对欧中材料项目投资为目的进行扩募时,只能选择自身出资和基金公司出资,或有能力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自然人合伙人。该项规则无疑对专项基金这种投资类型加强了限制。
       3.单一 LP
       基金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立私募基金的,双方可在基金合同中就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进行特别约定。
单一投资者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投资者,即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政府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政府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
       4.单一项目基金规范要求
       此次管理办法首次对单一项目基金进行定义,即管理人将私募基金80%以上的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属于“单一项目基金”,要求其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万元,其中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约定单一项目基金需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三)合格投资者
       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依然延续之前版本,但对于投资门槛做出了修订。区别于过去统一100万元的起投门槛,管理办法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母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不低于 300万元,对于投资不动产私募基金、单一项目基金、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和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类型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结合单一项目基金的规范要求可以看出,自然人投资者想要投资单一项目基金,需出资至少1000万元。针对管理办法中对产品设计要求,不同基金产品的募集规模要求总结如下:
       此次对于投资门槛的提高,一方面将很大一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拦在了市场之外,有利于投资人的保护:但一方面,对于处于行业腰部以下的中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中小规模出资人被排出,募资的难度增加,加剧行业马太效应,
       (四)对创投基金的特别约定
       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比如支持长期资金(社保资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等。另外新增要求基金存续期限在5年以上。
       (五)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备案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备案私募基金,应当按照下列整改:
       1.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高管持股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完成整改;
       2.私募基金在整改完毕前不得新增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对不符合本办法嵌套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
       基金业协会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二、管理办法对行业的影响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私募基金行业影响深远,尤其在行业准入、LP 规范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认定几个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最近以来,发生多期投资圈跑路或假借“创投”之名非法集资的恶性事件,例如杭州瑜瑶量化基金通过多层嵌套规避监管,最终在某客户赎回资金但未能兑付后违约暴雷;又如红岭创投以“创投”之名,实则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千亿;又如洛克资本负责人卷款 12 亿元“跑路”等等,均让广大投资者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从这一角度来看,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加强金融监管,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但另一方面,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提高到了300万元,对于存在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更是提高到了500万元。而对于单一项目基金这种自然人投资人偏好的基金产品,投资门槛更是提高到了史无前例的1000万元。相关举措将使得一批过往未进入主流投资机构视野的中小型机构和创业项目被彻底洗出行业之外。中小投资机构的缺位,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可能将丧失许多投资机会,也意味着中小型基金也基本将退出历史舞台。
       三、对基金公司的指导意义
       本次管理办法目前仍在征求各方意见,但从文件的整体思路来看,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主旨思想贯穿始终。为此,基金公司将对存量业务和拟开展业务做好自查自纠和事前审查,坚持合规运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一)存量业务
       基金公司目前存续的业务有丝路文化基金管理人、作为LP参与的航创启航基金(欧中材料项目专项基金)及以GP身份参与的网络影视基金,其中丝路文化基金亦参与网络影视基金出资。依照管理办法来看,其中:
       1.丝路文化基金各条件均符合存续要求;
       2.航创启航基金设立之时未选择托管,在过渡期内可能面临整改,但航创启航基金目前暂无新增投资欧中材料的可能,无其他展业计划,所以是否整改仍需密切关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出合的解释细则;
       3.航创启航基金和网络影视基金均面临实缴出资不足的问题,但此次过渡期将实缴资本排除在整改范围之外,所以需密切关注解释细则。
       (二)未来业务
       对于基金公司未来拟开展的设立创投基金和专项基金的市场化合作,需重点关注基金设立和投资门槛及合格投资人的认定,顺应强监管的行业态势,做好业务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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