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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条举措扩大制度型开放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日期:2023-06-30

  6月29日,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文件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具体来看,一是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
 
  二是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包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包括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化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聂平香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在聂平香看来,文件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出了不少突破性举措。以服务贸易领域为例,新金融服务的开放试点是首次提出;允许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是首次允许境外金融服务如保险公司不要求设立当地存在开展业务等。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伟也认为,此次出台的文件是我国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具体行动。其中,在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方面,《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水平自贸协定都提出不得以披露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文件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这就是对接国际在数字贸易领域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具体体现。
 
  在郑伟看来,文件充分发挥这些开放平台试验田的作用,将为更高水平开放探索制度型路径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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