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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修订)》(市科发【2024】1号)

来源: 发表日期:2024-11-11



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更多金融资源为我市科技企业提供多渠道、多元化融资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硬科技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2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对《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市科发〔2021〕91 号)、《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补充细则》(市科发〔2022〕146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科技金融融合业务以“双中心”建设为引领,构建西安“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加快推动金融服务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科技企业更好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第三条 补助奖励政策,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创投机构,分别给予贴息补助、保费补助、担保补助和投资奖励。
第四条 风险补偿政策,通过风险分担基金(包括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和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科技金融分险版块,统称“基金”)与银行、担保、保险、创投等合作机构建立“政银保担投”业务风险分担机制,为我市科技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支持。

第二章主体职责
第五条 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实施主体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金融中心”)、西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担保集团”)、西安财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安财金”)、西安市科技服务协会。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坚持责任清晰、各司其职、高效运作、降低风险的原则,通过建立新型合作机制,开展精准对接,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高效服务保障,实现资本要素与技术要素深度融合。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科技金融业务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业务工作年度计划和补助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开展相关业务;负责制定和修订基金管理制度,协调基金运行,指导基金风险补偿和追偿工作;负责对相关业务开展、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和基金整体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资金和基金出资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和修订基金管理制度;协助市科技局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金融中心,负责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开展和基金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科技金融数据统计分析和政策宣传培训;负责与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协调合作机构开展业务;负责筛选、审核及考察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并出具推荐函;负责受理审核贷款企业及合作机构补助奖励申请材料;负责对出现的风险补偿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形成风险补偿报告,实施基金代偿及追偿工作,协助编制基金运行报告;开展广泛调研,提出优化我市科技金融政策建议。
第九条 担保集团,负责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简称科技补偿基金)资金管理工作;配合金融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审核风险补偿报告,协助实施科技补偿基金代偿及追偿工作;负责编制科技补偿基金运行报告,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西安财金,负责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科技金融分险版块(简称科技增信基金)资金管理工作;配合金融中心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审核风险补偿报告,协助实施科技增信基金资金代偿及追偿工作;负责编制科技增信基金资金运行报告,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条 西安市科技服务协会,负责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业务开展相关工作,按照《西安市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指引(暂行)》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4 亿元(含)以下(以合作机构审核的收入为准)。
(三)企业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或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
(四)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或无形资产质押方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无形资产是指在相应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
(五)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 50%(含),无形资产质押价值与实物资产抵押价值之和不高于贷款金额,纯无形资产质押的无形资产质押价值不高于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 申请合作的机构条件
(一)合作银行条件
1.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专门机构开展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2.与金融中心、担保集团、西安财金签订四方合作协议,按照科技金融政策导向,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贷款产品,建立推荐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
3.承诺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不得收取推荐企业现金保证金。
4.按月向金融中心报送推荐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二)合作担保公司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至少与 2 家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2.与金融中心、担保集团、西安财金签订四方合作协议,按照科技金融政策导向,针对科技企业特点提出反担保措施合理化建议,积极降低推荐企业反担保条件。
3.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年担保费率不高于 1.3%(含)。
4.按月向金融中心报送推荐企业贷款担保情况。
(三)合作保险公司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至少与 1 家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2.与金融中心、担保集团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按照科技金融政策导向,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保险产品,简化核保和理赔流程,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处理方式和标准,按约定时限支付赔款。
3.为推荐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贷款保障类保险费率不高于 3%(含)。
4.按月向金融中心报送推荐企业贷款承保情况。
(四)合作创投机构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科创类项目投资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投资机构。
2.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3.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5.所投资的科技企业,是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成立时间 5 年以内、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 5000 万元(含)(以投资机构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为准)的科技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
6.投资事件已在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一般融资类业务
(一)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1 年期)
贷款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获得合作银行 1 年(含)以内贷款。
1.贴息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 2%给予贷款贴息;营业收入高于 5000 万元、低于 4 亿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 1%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3 次。
2.担保补助。贷款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贷款,(1)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额的 3%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单户企业担保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2)营业收入高于 1000 万元、低于 1 亿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额的 1%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低于 4 亿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额的 0.5%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单户企业担保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二)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1-3 年期)
贷款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获得合作银行 1 年以上、3 年(含)以内贷款。
1.贴息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最高按照年均贷款额的 2%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3 次。
2.担保补助。(1)每年按照年均担保额中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担保补助不超过20 万元。(2)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项下,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四条 特殊融资类业务
(一)技术交易信用贷款
贷款企业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且在技术交易登记系统填报相关资料开展技术交易信用评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 1 年(含)以内贷款。
贴息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含)的,按照贷款额的 2%给予贷款贴息;营业收入高于 5000 万元、低于 4 亿元(含)的,按照贷款额的1%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3 次。
(二)技术研发信用贷款
贷款企业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且属于“专精特新企业”或“瞪羚企业”或具有三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贷款时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贷款企业提交科技金融贷款申请资料及技术研发项目未来3年至5年期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研发成果,由金融中心联合具有企业投资及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共同审核。贷款企业采用信用贷款(包括纯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通过合作银行直贷或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获得合作银行 3 年至 5 年期贷款。
1.贴息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每年按照年均贷款额的最高 2%计算,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贷款企业申请贴息补助时除提供一般贷款企业相关贴息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研发成果的佐证材料,如取得的技术阶段性测评报告或鉴定资料、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或技术研发加计扣除凭证等。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3 次。
2.担保补助。(1)贷款企业采用纯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每年按照年均担保额的 1%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2)技术研发信用贷款项下,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五条 保险融资类业务
贷款企业采用信用保险或纯无形资产质押方式,通过保险公司承保,获得合作银行 1 年(含)以内贷款。
保费补助。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按照年均贷款额的 2%给予保费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3 次。
第十六条 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类业务
符合《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科创企业集合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未享受科技金融贷款支持,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2000 万元(含)的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为上述企业提供担保的合作担保公司可享受担保补助。
1.贴息补助。科创企业集合贷款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按照年均贷款额的 2%给予贷款贴息。
2.担保补助。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额的 3%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高于 1000 万元、低于 2000 万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额的 1%给予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单户企业担保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融资类业务对成功发行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融资的企业,
在首次融资补助的基础上,剩余发行年度每年再给予年融资额的1%、最高 30 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事件生效后未获得市级财政同类奖励支持的,按照单户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创投机构或其管理人投资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或其管理人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章 其他奖补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
(一)支持条件
鼓励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我市科技企业,积极开发新型担保产品和服务。
(二)支持方式
所担保企业符合科技金融政策规定,按照担保科技企业数量和担保金额、新增担保科技企业数量和担保金额、开发新型担保产品实施效果,对担保机构开展服务排名,排名前 5 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80 万元、7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投贷联动贷款支持
(一)支持条件
1.合作机构符合本指引要求,并与创投机构签订投贷联动战略合作协议。
2.创投机构需为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科创类项目投资的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合作子基金(含直投基金)或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国家级、央企及国内行业领军基金。
3.创投机构所投资的科技企业,需符合本指引要求并出具推荐函,获得合作机构流动资金贷款。
(二)支持方式
贷款企业和合作机构按照本指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培育
(一)支持条件
1.合作银行具有特色科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对科技企业制定单独的授信审批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科技企业贷款风险差异化容忍政策及尽职免责要求。
2.属于合作银行支行或者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工作,具有熟悉科技金融政策和科技企业贷款业务的专业服务团队。
(二)支持方式
按照科技金融合作业务贷款家数及金额综合排名,授予“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示范支行”称号,期限一年。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性质
优化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市场化服务意识,设立风险分担基金。基金是为我市创新型、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产品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风险分担工具。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与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机构建立“政银保担投”业务联动机制,构建高效的科技企业融资引导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基金出资及架构
基金总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指导,规模 2 亿元,资金来源包括统筹中、省、市支持科技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相关资金出资构成。基金建立补充机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在年度预算编制中补充资金。
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科技补偿基金,二是科技增信基金,各自独立运行。科技补偿基金是为我市创新型、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传统融资产品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工具,规模 1 亿元。科技增信基金是为我市创新型、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创新融资产品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工具,规模 1 亿元。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功能
(一)增信功能。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一揽子增信政策服务支持,合作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按照规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二)投保功能。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生实际投资损失后,科技补偿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损失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企业,合作机构可提供一般增信类、特殊增信类、保险增信类、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类、证券(票据)增信类、投保类服务。
(一)科技补偿基金风险分担业务
1.一般增信类业务
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贷款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方式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含)的,科技补偿基金承担 6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250 万元;营业收入高于 5000 万元、低于 2 亿元(含)的,科技补偿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营业收入高于 2 亿元、低于 4 亿元(含)的,科技补偿基金承担 4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350 万元。贷款企业采用纯无形资产质押方式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科技补偿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
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贷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科技补偿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
2.保险增信类业务
贷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承担 20%和 30%损失,科技补偿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
3.投保类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于我市辖区科技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定后,科技补偿基金按照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 20%给予创投机构损失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在创投机构存续期内,且不超过投资事件生效后 3 年期限。
(二)科技增信基金风险分担业务
1.特殊增信类业务
技术交易信用贷款。贷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技术开发类合同贷款项目,科技增信基金承担 6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 万元;非技术开发类合同贷款项目,科技增信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
技术研发信用贷款。贷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科技增信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
2.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类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生坏账损失时,由科技增信基金承担 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
3.证券(票据)增信类业务
对参与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合作担保机构,由科技增信基金按照企业担保代偿金额的 50%给予风险分担。《西安市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指引(暂行)》对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业务风险补偿机构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时,以本指引为准。
 
第七章 支持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每年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技术交易信用贷款贴息补助总额合计不超过 20 万元。中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技术研发信用贷款每家企业每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科技保险贷款每家企业每年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科创企业集合贷款每家企业每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成功发行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的企业,在发行年度按照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为了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进一步扩容量、防风险,本指引规定科技企业可获得科技金融贷款支持额度:
(一)一般融资类业务和保险融资类业务最高可获得 100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
(二)特殊融资类业务最高可获得 1000 万元贷款支持额度。
(三)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类业务最高可获得 1000 万元贷款支持额度。
 
第八章 业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合作业务工作程序
业务合作体系内,各合作机构通过自身业务渠道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对拟贷款企业进行初步审查。金融中心统一受理项目资料,并对拟贷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及重大风险排查,通过审查的融资企业由金融中心出具推荐函,合作机构实施具体融资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补助奖励业务办理程序
每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融资企业和合作机构提交贴息、保费补助、担保补助、天使投资奖励申请材料,金融中心对申请材料核实,形成汇总材料,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支持项目计划,并进行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业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流程
1.增信类补偿项目
增信类补偿项目在银行直贷逾期、代偿发生、保险赔付一个月后,由合作机构启动申请风险补偿工作。一般增信类、特殊增信类、保险增信类补偿部分为贷款本金和协议贷款期间的利息。金融中心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补偿报告给担保集团或西安财金,担保集团或西安财金在15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复核通过后在 30 天内实施基金代偿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2.投保类补偿项目
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金融中心对申请材料核实,形成汇总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偿项目,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进行社会公示后,30 天内实施基金代偿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追偿流程
对增信类补偿项目实施风险补偿后,金融中心督促各合作机
构积极实施追偿工作。合作机构对追偿回收的资金,应在扣除追
偿费用(经金融中心、担保集团或西安财金认定)后 10 个工作
日内,按照基金承担的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资金划回基金管
理账户。
(三)核销流程
实施风险补偿后,基金比照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规定,严格认定损失核销条件,防止套取财政资金。
第三十一条 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类合作业务工作程序、补助奖励业务办理程序、风险补偿业务办理程序按照《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科创企业集合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证券(票据)增信类合作业务工作程序、补助奖励业务办理程序、风险补偿业务办理程序按照《西安市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试点工作指引(暂行)》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作业务报告制度。合作机构每月向金融中心报送合作业务开展情况,金融中心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合作业务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基金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集团和西安财金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按照科技金融融合业务体系内当年融资总额(不包含科创企业集合贷款类、证券票据类融资金额)的 3‰整体计算,年度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经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认定后,按年度分别从科技补偿基金和科技增信基金中计提列支。基金管理费在剔除当年基金运行中发生的相关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 6∶4 比例向金融中心及担保集团或西安财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合作机构应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合作业务的高效开展和补助奖励资金的规范使用。对于合作业务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表彰推荐。
第三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合作机构,若在开展基金合作业务过程中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拒不按照约定比例承担坏账损失,或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开展科技金融融合业务资格,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获得支持的科技企业,若有不按管理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或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机构有权提前终止业务和追讨资金,企业 3 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支持,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外,将依法启动资金追缴程序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指引印发后发生业务的补助奖励政策按本指引执行,本指引印发前已发生业务的补助奖励政策,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市科发〔2021〕91 号)、《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补充细则》(市科发〔2022〕146 号)执行,直至相关业务结束。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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