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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浐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4-03

2020年3月24日,中基协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补充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公示通报制度四个方面对私募管理人异常经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一、相关政策回顾
 
中基协首次要求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政策依据是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基协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如果私募管理人存在以上异常经营情形,中基协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二、政策重点
 
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对2018年《公告》的补充,对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要求和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符合《公告》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的要求,且要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二)只有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异常经营情形整改,同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结论性意见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现行管理人登记要求时,异常经营程序方能终止,恢复业务正常办理。若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不能持续符合现行管理人登记要求的,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四)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加强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追责。若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结论为肯定性结论的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三、政策影响
 
此次下发的《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各市场主体责任,有助于促进各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从私募基金管理人角度而言,加大了管理人对异常经营情形的处理成本,从而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视合规经营,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有效承担管理人各项职责;从中介机构角度而言,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专业化制衡作用,提高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透明度。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http://www.xajkgroup.com/uploadfile/2020/0403/202004030231171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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