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企业宣传

新《备案须知》后,如何完善《风险揭示书》?

来源: 发表日期:2020-05-07

目录

 
 
一、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的完善历程二、中基协对《风险揭示书》提出的填报要求及常见反馈意见
三、《风险揭示书》的参考更新话术
 
 
作者  |  马桢
来源  |  基小律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上更新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新《备案须知》”),对《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实务中,作为募集文件之一的《风险揭示书》愈发成为中基协的关注重点。完善《风险揭示书》旨在事前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彰显“卖者尽责”,同时,从基金备案角度看,提供完善的《风险揭示书》可以提高基金产品备案完成的效率。
 
本文将历数《风险揭示书》的完善进程,并对新《备案须知》后如何进一步完善《风险揭示书》进行重点提示。
 
 
 
1
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的完善历程
 
1.第一步:2014.8.21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提出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即在此之前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客户,未明确要求签署《风险揭示书》;自此之后购买产品的客户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未给出具体要求。
 
参考部门规章:
 
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第二步:2016.7.15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包含13项确认内容)、主要内容(包含特殊风险和一般风险)及填报要求(投资者应当逐项签字签章确认)。同时,中基协发布了《风险揭示书》的参考模板。至此,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按照中基协发布的《风险揭示书》为依据向投资者进行书面风险揭示。
 
参考自律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第三步:2018.1.12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8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风险揭示书》中的“特殊风险”做出了进一步要求,要求管理人对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
 
参考自律规则:
 
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 13 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4.第四步:2019.12.23中基协更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根据新《备案须知》要求,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特殊风险进一步予以细化,应披露的内容包含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同时,中基协明确,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减少事后发生无法及时处理的风险事件。
 
参考自律规则: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投资者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中“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更新时,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投资者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2
中基协对《风险揭示书》提出的填报要求及常见反馈意见
 
根据AMBERS系统的填报提示,管理人在办理基金备案时需要上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投资者较多,可将风险揭示书分多个压缩包上传至“其他相关协议”端口。风险揭示书应加盖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签章和签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十三项内容后逐一签章。
 
在基金的备案过程中,中基协在《风险揭示书》常见的反馈意见如下:
 
1.是否涉及关联交易:请管理人参照《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在风险揭示书中“特殊风险”部分,增加对本产品的“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于;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中,增加投资者是否对关联关系所涉风险、单一投资标的所涉风险等相关内容的确认。
 
2.风险揭示书:请核实是否投资单一标的,如是,请明确揭示单一标的的具体情况(企业名称、企业经营范围等)、单一标的的风险。
 
此外,中基协在季度更新中亦要求上传截至本季度末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该只基金存在新的投资者,需让新加入的投资者签署符合最新监管要求的《风险揭示书》。
 
 
 
3
《风险揭示书》的参考更新话术
 
对于中基协此次《风险揭示书》的更新要求,基小律团队概括了实务中较多出现的三种特殊风险的披露话术,供各位管理人在准备募集文件时进行参考。
 
1.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综合服务商或其关联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另外,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股权在后续推出处置时,有可能转让给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注:根据私募基金涉及的具体关联交易情形予以描述)。上述情况的发生将构成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2.投资单一标的的风险
 
基金计划的投向为【      】,为单一标的投资基金,相较于多标的投资基金,本基金风险更集中,无法通过多渠道、多种类标的等方式分散投资风险。
 
3.资金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      】年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此外,中基协多次在反馈意见中提出:请管理人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中,增加投资者是否对关联关系所涉风险、单一投资标的所涉风险等相关内容的确认。对此,我们提供如下声明供参考:
 
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特别地,本人/机构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基金存在产品架构风险、底层标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及单一标的的风险等特殊风险),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版权所有 西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商务中心 电话:029-83597997
陕ICP备170093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