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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陷阱多!如何规避早知道!

来源:昌黎发布 发表日期:2020-06-16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有人打着“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旗号,向我们推荐各种理财产品或者投资项目,其中不乏很多非法集资陷阱,让人防不胜防!你是否也对非法集资陷阱感到害怕?不用担心,小编带你看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一起来了解一下。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参与非法集资,
最终可能血本无归!
而且,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
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呢?
 
2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募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一些参与人员,在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
表现形式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种:
 
4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5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6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所以,在投资理财前,
广大的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
选择正规的平台和机构,
不贪图暴利,做理性投资人!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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